一、1998年9月底前企业发生的1—4级工伤职工,已经办理了退休手续并已纳入了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按新规定其养老金、工伤护理费、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仍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工伤医疗费、康复费、配置辅助器具费等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1998年9月底后企业发生的1—4级工伤职工,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计算基本养老金时,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和视同缴费年限的确定按照冀劳社办〔2006〕136号文件第一条相关规定执行。养老金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工伤医疗费、护理费、康复费、配置辅助器具费、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三、1998年9月底前已经退休的人员,后因职业病被认定为工伤的,其养老金和工伤保险待遇列支渠道按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执行。
四、已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1—4级工伤职工,属于离休人员(含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老工人)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按照养老保险规定的标准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工伤保险的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五、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实施(自2004年1月1日起)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1—4级工伤职工中达到退休年龄、符合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养老金计发金额低于伤残津贴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且以后仅执行养老金的调整政策。
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1—4级工伤职工到达退休年龄、不符合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按冀劳社〔2006〕67号文件第六条规定执行,其2005年12月31日以前个人账户储存额中个人缴费部分(本息之和,下同)和2006年1月1日以后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应领取的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不发给本人,也不再转入工伤保险基金。工伤职工继续享受工伤保险各项待遇。
特别指出的是,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以前河北省规定与此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此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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