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法》及相关规定,劳动部于1994年发布《关于实施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通知》,在全国确立了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本市随即发布《批转市劳动局制定的〈天津市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的通知》,在全市建立起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此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和本市经济的快速发展 ,本市先后三次完善最低工资保障制度,12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已由最初的每人每月210元逐步调整至740元。最低工资的适时调整,保证了广大职工及时分享社会发展成果,特别是保障了低收入者工资收入随经济发展不断提高,对缩小收入差距,引导企业增加职工工资,改善民生,构建和谐都具有重要意义。
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据介绍,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加班加点工资,中夜班津贴,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支付的岗位津贴,集中供热采暖补贴以及按照规定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福利待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上述各项之后,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应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费以及住房公积金,包括在最低工资内。
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多种形式
为适应新时期就业形式的多样化,从2002年起,本市同时公布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其中,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小时的用工形式。对采用这种用工形式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小时工资不得低于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今年,本市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6.4元/小时调整为7元/小时。
六大因素确定最低工资标准
本市在确定和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时,综合参考了下列因素:1、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2、社会平均工资水平;3、劳动生产率;4、城镇就业状况;5、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6、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情况。
在确定和调整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时,综合参考了以下因素:1、月最低工资标准;2、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额度;3、工作稳定性;4、劳动条件和劳动强度;5、应当享受的福利待遇情况;6、与全日制就业人员在工作时间等方面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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