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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终于打赢官司了!”由于公司既不发生活费,又不缴纳养老、医疗等各种保险金,致使36名工人几年来生活艰难。7月25日,拿到胜诉的终审判决书后,他们激动得热泪盈眶。
张若瑜等36名工人在1975至1978年先后进入原银川第二针织厂工作。1998年11月,该厂改制为银川太阳雨针织有限责任公司。改制后,大部分工人按照公司安排,在家等待企业扩大再生产,公司每人每月发放140元生活费,但此后公司一直没有投产。2003年和2004年,公司与这些工人签订或5年、或至退休的劳动合同,约定在合同期限内,公司方面暂无岗位安排员工时,员工可享受待岗人员待遇,即每月生活费190元,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由公司承担。合同签订后,大部分工人仍然在家待岗,他们的养老保险费公司只缴纳至2003年底,医疗、工伤等保险后来也停缴,生活费到2006年8月停发。从此,这些没有经济来源的工人们四处打工,但由于与原单位的合同没有解除,社保关系无法衔接,导致新单位不愿接收他们。2007年8月,36名工人在兴庆区司法局的法律援助下,将公司告上兴庆区法院,要求公司补发拖欠的工资,并补缴养老、医疗、工伤和失业等各类社保金。
法院认为,公司与这些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并建立了劳动关系,双方均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公司停工、停产且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并非工人造成。按规定,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工人缴纳各类保险费。法院判决,公司为这些工人补发两年内拖欠的生活费,补缴养老、医疗及工伤保险费,并办理失业保险参保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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