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检索】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略)
《劳动法》第十八条(略)
2006年4月,深圳市宝安区某公司招聘一名工程师,要求相关专业大学本科毕业。钟某经考核和面试,被该公司聘为工程师,约定月薪10000元。2006年5月,工作了一个月零六天的钟某觉得该公司不适合自己,便申请辞职,而公司认为钟某能干,不批准其辞职。钟某执意离开,公司便扣发其工资,并困此引发劳动争议。钟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按月薪10000元支付其工资,并加付25%的经济补偿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了钟某的仲裁请求。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起诉,诉称钟某的大学毕业证书是伪造的,双方劳动合同无效,公司无需按月薪10000元支付钟某工资,并申请法院对钟某的大学毕业证书进行鉴定。钟某以毕业证书丢失为由,拒绝提供给法院鉴定。法院最终作出对钟某不利的判决,推定钟某的大学毕业证书是伪造的(后了解钟某的毕业证书的确是伪造的),其与公司的劳动合同无效,公司无需按月薪10000元支付钟某工资,判决公司按深圳市2005年职工月平均工资2706元支付钟某工资。
【新规释解】
要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必须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在建立劳动关系前,对对方的与订立劳动合同有关的基本情况有个初步的了解,以便选择是否与对方建立劳动关系, 避免或减少建立劳动关系后发生不必要的纠纷。因此,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和劳动者的知情权的同时规定了劳动者的告义务和用人单位的知情权。
实践中,有的劳动者故意隐瞒一些不利于自己的情况,甚至是伪造学历证明或履历证明来欺骗用人单位。同时,有些用人单位滥用知情权,要求劳动者提供与劳动合同履行没有直接关系的个人情况,侵犯劳动者的个人隐私。劳动者的告知义务是被动的,即只有在用人单位要求了解劳动者与
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时,劳动者才有如实说明的义务。劳动者与
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包括知识技能、学历、职业资格、工作经历等。用人单位利用知情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时,不能侵害劳动者的隐私,而
与订立劳动合同无关的个人隐私劳动者有权拒绝回答。
上述案例中的钟某为达到被公司聘用的目的,伪造毕业证书进行应聘,实际是未如实履行告义务,是一种典型的欺诈。欺诈是指当事人一方故意制造假相或隐瞒事实真相,欺骗对方,诱使对方形成错误认识而与之订立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采取欺诈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都应当如实告知另一方与订立劳动合同有关的真实情况,不能欺骗对方。如果一方向另一方提供虚假信息,采取欺诈手段订立劳动合同,则可能导致
劳动合同的无效。
【操作提示】
劳动合同法关于知情权的规定,对用人单位来说,既有如实告知劳动者的义务,也有要求劳动者如实说明的权利。用人单位履行告知义务时,对于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和劳动报酬属于主动告知的内容,无论劳动者是否咨询,均要主动告知,并且应有证据意识,懂得保留已履行告知义务的证据,最好将告知内容书面记录让劳动者签名确认,以免发生知情权争议时难于举证。用人单位在履行告知义务的同时,懂得运用法律赋予用人单位的知情权,充分了解劳动者的知识技能、学历、职业资格、工作经历等基本情况,并将劳动者的告知情况形成书面记录让劳动者签名确认。员工入职登记表记录的入职人员的基本情况,让员工本人亲自填写并签名,也可作证据使用。如发现劳动者告知不实,有损用人单位的利益,则可通过主张劳动合同无效,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需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来维护单位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