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检索】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六条、第七条(略)
【案例】笔者代理的案件
李某等50名员工,在深圳市龙岗区某公司工作了2年到12年不等。2004年5月,李某等50名员工被公司以拒绝签订劳动合同为由予以辞退。因公司没有支付李某等50名员工的经济补偿,李某等50名员工依法申请劳动仲裁和诉讼,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本案经过仲裁、一审、二审。结果,仲裁委和法院均驳回了李某等50名员工的请求。
【新规释解】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实践中,有个别劳动者钻劳动合同法的空子,在用人单位要求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拒绝或者拖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以期拿更长时间的二倍工资和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动者不愿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没有明确规定,但这种情况下完全由用人单位来承担责任显然有失违公平。为此,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劳动者拒签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作规定:用工一个月内的,用人单位可以并应当终止劳动关系,无需支付经济补偿,无需支付二倍工资,只需支付工作期间正常工资;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用人单位可以并应当终止劳动关系,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并支付工作期间二倍工资。
由于上述李某等50名员工拒签劳动合同被辞退的案例发生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当时并无法律法规对此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劳动仲裁委员会和法院只是认为劳动者拒绝签订劳动合同无理,才裁判劳动者败诉。
需要注意的是,考虑到实践中究竟是哪一方不愿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容易发生争议,因此实施条例明确要求用人单位要有有关要求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一旦终止劳动关系也需要书面通知。
值得一提的是,如果用人单位要求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愿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没有行使终止劳动关系权的,不适用实施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应当归为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第十四条等规定。
【操作提示】
甲方:【应对之策】
针对实践中有个别劳动者钻劳动合同法的空子,不愿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想拿二倍工资的情况,用人单位应懂得防范和应对,并保留相关证据,以免发生劳动争议时举证不能。两个通知必须采取书面形式:一是要求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必须书面通知;二是劳动者不愿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由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必须书面通知。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应当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因为一个月内终止无需支付经济补偿,超过一个月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另外,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通常是那些没有起码职业道德、不安分、爱闹事的不良劳动者,最好不要录用,已录用的,最好及早终止其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