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劳动合同法》制定的过程中,已经发现了劳务派遣中存在的种种不规范现象,在递交给国务院法制办的草案中,对于劳务派遣作了较为严格的规制。
据一位接近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人士表示,当时草案一出,劳务派遣行业普遍认为整个行业面临调整,很多中小劳务派遣企业很可能活不下去,但看到最终的法律出来之后,他们松了一口气,认为这个行业又一次迎来了春天。
王少波表示,劳务派遣企业并不畏惧《劳动合同法》中“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元”的规定,老板有很多变通办法可以达到50万元的标准。他们最怕的是最初草案中规定的每派遣一人就要向劳动局的银行专户中存入5000元的保证金,以在企业倒闭和发生法律纠纷时用来支付工人的工资。
王少波认为,5000元可能有点多,但法律最后将这条完全取消是不妥的。“哪怕只规定每人500元,毕竟有一笔钱存在那里,劳动派遣企业违规时多少会有点顾忌。”现在经济出现困难,容易发生劳务纠纷,更需要这样的保证。
陈步雷认为,劳务派遣被滥用,最大的原因在于《劳动合同法》以及今年发布的实施条例对劳务派遣所适用的“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没有作出明确界定,这导致法律纠纷中地方法官和仲裁委员会,很难对企业作出违法的判定。
今年5月8日向社会征求意见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试图对“三性”(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作出规定:草案第三十八条称,用工单位一般在非主营业务工作岗位、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工作岗位,或者因原在岗劳动者脱产学习、休假临时不能上班需要他人顶替的工作岗位使用劳务派遣用工。但这一条在今年9月18日公布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被删除。
王少波认为,《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对“三性”不进行明确界定的原因,除了利益集团的游说之外,还因为法律制定者在界定这些岗位时确实有一定难度。
此外,本报采访的法学专家还指出,同工同酬只限于原则规定,而无法转化为诉权,劳务派遣工无法向直接雇佣制转化等,也是新《劳动合同法》需完善之处。
| 上篇文章:户籍改革的关键,是公共服务均等化 |
| 下篇文章:劳动者的竞业禁止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