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劳动者因工资问题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后向仲裁委申请仲裁。随后,用人单位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起诉。11月26日,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以该争议属于“一裁终局”案件为由,驳回了用人单位的起诉。
《劳动合同法》已施行了近一年,据乌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统计,从今年年初截至12月共受理劳动争议仲裁案件近2千起,比去年同期增加了近3倍。“一年来,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在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维权意识也在逐渐增强。但司法实践中,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很容易忽视法规中一些新变化,导致不能有效维权。”乌市沙区法院行政庭庭长沈红霞说。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容易忽视哪些新变化?用这部法律维权时还需注意什么问题?需要保存哪些证据以便有效维权呢?
“一裁终局”案不得起诉
众所周知,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时,应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但需注意的是,对一些“一裁终局”案件,除了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否则用人单位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
今年3月的一天,申请人凌云到乌市美乐家具厂(化名)从事木工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过了4个月后,凌云因工受伤住进医院。厂里因没为其办工伤保险,遂以各种借口拒付凌云医疗费及生活费。万般无奈下,凌云想起厂里还欠他今年4月和5月的工资,便向乌市沙依巴克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委认为,申请人凌云到被诉人家具厂工作后,接受被申请人管理,双方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的关系完全符合事实劳动关系构成要件,故家具厂无故拖欠工资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应及时支付。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工资”,仲裁委遂裁决家具厂支付凌云双倍工资共6千余元。
仲裁裁决作出后,家具厂不服向乌市沙区法院提起诉讼。11月26日,法院经审理驳回了其起诉,理由是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因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属“一裁终局”案件范围,即裁决书一经作出便产生了法律效力,用人单位不得就争议事项向法院提起诉讼。
当然,用人单位能证明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或违反法定程序等情形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索要加班费切记留证据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应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应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应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报酬。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劳动者因怕麻烦或担心被解雇而放弃了追索权利,还有一些劳动者因找不到相关加班证据而无法有效维权,成功维权的比较少。
乌市意发网吧(化名)原职员杨宁属于成功维权的一例。今年4月1日,杨宁应聘到意发网吧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只是口头约定每月工资为700元。5月5日,杨宁因家中有事而离职,但网吧只付给其400余元工资及5月1日当天节假日加班工资30元。杨宁一气之下向乌市沙区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为证明网吧拖欠加班费的事实,杨宁特意保留了工作期间的考勤表。
仲裁委认为,用人单位应按月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参加工作,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因此被诉人网吧无故欠发申诉人杨宁工资违反法律规定,应按每月700元标准补发原告4月1日至5月4日工资308元,并按300%支付5月1日节假日工资70元。仲裁裁决作出后,网吧不服诉至乌市沙区法院,11月22日,法院判决维持了原仲裁裁决。
沈红霞告诉记者:“许多劳动者在索要加班费时出现举证困难,原因在于考勤资料大都掌握在用人单位手里,具有随意性和不规范性,出现纠纷时劳动者难以固定书面证据。”她建议劳动者在节日期间加班时最好将每天的考勤表、登记表等保存备份,以证明自己在节假日上班的事实,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最好自己在考勤表上签名,单位发工资条的员工,一定要保留好工资条。另外要注意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
解除合同前欠薪用人单位应补偿
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时,若用人单位存在拖欠工资及社保费等情况,是否结清这些费用就算与劳动者“两清”了呢?11月17日,乌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作出裁决,因用工单位存在拖欠社保费的情况,其在补缴社保费同时还须向劳动者支付400元经济补偿金。
2006年4月,申请人王辉到乌市兰昌汽车维修公司从事汽车维修工作。工作期间,兰昌公司没为王辉缴纳社保费。经多次与兰昌公司协商未果,王辉遂向乌市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补缴社保费。
仲裁委认为,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应尽的法定义务,被申请人应为申请人缴纳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社会保险费。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等情形的,当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仲裁委遂作出以上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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